办法明确,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河源市户籍0岁—6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7周岁,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2.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今后我市还将不断完善非本市户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模式,逐步实现持有河源市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 办法还规定了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等。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为例,办法规定,为1—6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并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其中省级补助15000元/人,市级补助5000元/人。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对享受国家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的残疾儿童,免费为其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并提供一次性手术费用(含调机费)补助,补助标准为15000元/人。 办法还明确了康复救助工作流程、经费保障、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康复救助监督与管理等相关内容。办法提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