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函〔2019〕4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我市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以及涉企涉民办事证明事项“兜底规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0件(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河源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河府〔1991〕40号)
二、《河源市区环境噪声类别划分规定》(河府办〔1996〕6号)
三、《关于公布市区烟尘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河府函〔2000〕23号)
四、《河源市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规定》(河府办〔2003〕70号)
五、《河源市环境保护规划(2007—2020年)》(河府〔2008〕137号)
六、《关于加强新丰江枫树坝水库及入库支流水质保护的通知》(河府〔2009〕130号)
七、《关于开展市区废品收购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河府〔2010〕6号)
《河源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试行办法》(河府办〔2010〕123号)
九、《河源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河府办〔2011〕23号)
十、《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意见的通知》(河府办〔2013〕20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