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202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统筹推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结合实际,现对市政府近期印发出台的《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17条政策意见的通知》(河府〔2020〕7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支持受疫情影响相关商贸服务业企业八条措施的通知》(河府〔2020〕9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支持受疫情影响农业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河府〔2020〕10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重大项目复工若干措施的通知》(河府函〔2020〕59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减小疫情影响确保贫困户如期实现脱贫的指导意见》(河府函〔2020〕64号)等5个政策文件的有效期重新予以明确,上述文件执行有效期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中央、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9日